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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的变迁:婚前体检并未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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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mxm76
时间:
2014-12-27 12:37
标题:
婚姻家庭法律的变迁:婚前体检并未取消
专家试拟稿力求一步到位
随着的深入,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同样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切必然地反映到婚姻家庭领域中来。这时候,人们发现已经实行了多年的第二部婚姻法面对后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显露出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可以说,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起步很早,但是某些当时已经滞后于现实,似乎还保留在小二黑结婚的时代。
1990年是1950年婚姻法颁行40周年、1980年婚姻法公布10周年,时任全国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的我和巫昌祯等向时任全国妇联副聂力反映应当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问题,聂力非常支持。1993年,全国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召开修改婚姻证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修改婚姻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1995年3月,聂力联合一些全国代表领衔签署相关,获得成功。10月30日,八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报告,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1996年11月,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担任,副组长由全国妇联副刘海荣、最高民庭庭长梁书文担任。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特聘婚姻领域的6位专家组成专家试拟稿起草小组,除了我,还有巫昌祯、王德意、龙翼飞、陈明侠、夏吟兰。试拟稿起草小组召集人是我。
从1996年11月至1997年6月,由我领衔的试拟稿起草小组的专家们赴各地调研后,完成了专家试拟稿第一、第二稿。
当时专家小组的思是力求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将这次修改同民法的化结合起来考虑。主张立法时不仅要面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还要致力于制度建设,各种制度应当基本齐备。为此,当时拿出的试拟稿内容比较丰富,包括总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抚养、法律责任、附则共12章147条。
界和社会学界的大论争
二稿出来以后,民政部在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征求社会对专家试拟稿的意见和。
至此,专家试拟稿从保密状态变成公开化,并由此引发了一场界和社会学界的大论争。社会学界认为界偏于保守,界则认为社会学界过于“化”。双方争议如火如荼,交锋迭起。在关于是否“加大离婚难度”、“第三者”等问题上观点迥异。
从1999年起,全国法工委对专家试拟稿进行审议,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召开各种座谈会,于2000年7、8月形成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提交九届全国第十八次常委会议审议。当时的焦点问题集中在:配偶权是什么,同居义务和义务是否在法律上应给予确认,“第三者”是否应当受到惩罚,法律是否介入领域的问题;“包二奶”算不算重婚,如何遏制重婚纳妾;诉讼程序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应有方的离婚等等。尤其是配偶权问题争论得十分激烈。
根据审议中常委们提出的意见和,法工委又进行了修改。同年12月,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提交九届全国第十九次常委会议审议时,明确将审议的议题限定在5个方面:关于重婚;关于家庭;关于无效婚姻;关于夫妻财产制;关于离婚时对无方的赔偿。
2001年1月11日,全国常委会决定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全见。这部全民翘首以待的法律草案,终于走到前台。修正草案的大讨论波及各行各业,既有90岁的老人,也有年仅13岁的孩子。一部法律的修订,在中国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得到人民大众这么广泛的参与,在中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全国法律委员会第三次提请第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反复审议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大多数条款已改得更准、更精,草案已经基本成熟。4月28日,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的决定》。同日,婚姻法公布实施。
长期以来,在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问题上,流行这样一种观点,即“婚姻立法宜粗不宜细”,这种观点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影响很大,以至于现行婚姻法内容缺少许多应有的制度性。这种情况只有在民中得以完善。
编辑: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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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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