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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务员民:婚姻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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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mxm76
时间:
2014-12-29 16:38
标题:
公务员民:婚姻析
在这三部分的内容中,婚姻法是今年新增的考点,婚姻法内容在民法体系中就属于狭义民法的范畴,而今年8月13日正式实行的《婚姻释三》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重新定位,婚姻法知识和社会生活、社会热点密切联系,希望考生给予重视。在这部分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
(1)重婚的;
(2)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达到婚龄;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申请宣告人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婚龄为由的,由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亲属关系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
(4)疾病为由的,由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之诉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婚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
2.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
3.除斥期间:1年,登记日起算;被非法的,自恢复日起算。
三、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以共同财产制为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1)工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总体来说,婚姻法部分考查难度不大,希望考生能全面理解、突出重点,取得较好的成绩。
作者:
匿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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