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话题-两性健康-星座配对-情感倾诉
标题:
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xmxm76
时间:
2015-1-11 11:06
标题:
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湘政办发[200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省发展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按流入地,依法送与其在流入地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年限义务教育。
第四条以流入地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第五条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是流入地应尽的法律责任。流入地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二)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三)发展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四)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五)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编制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使用童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七)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八)城市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第六条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流入地学位不足的,要通过新建或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满足教育需求。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引导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民办学校就学。
第七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就学,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在流入地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入学。
第八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一)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学籍。(二)在评优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三)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 第九条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一)流入地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二)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三)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第十条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流入地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二)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价格、教育、财政行政部门要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三)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四)对违规收费的学校,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要积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一)流出地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二)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一)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经整顿仍达不到条件和标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学校,应予撤消。(二)教育行政部门撤消不合格学校时,应当将该学校的学生就近妥善安置在其他学校就读,其学业不受影响。(三)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四)各级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学校乱罚款、乱。
第十各流入地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2-6-6 00:45
温州半自动切纸机故障解析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2-6-27 21:41
温州半自动切纸机故障解析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2-10-22 20:12
温州半自动切纸机故障解析
欢迎光临 两性话题-两性健康-星座配对-情感倾诉 (http://bbs.aizse.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